2025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步施行。这是自2018年《监察法》制定后的首次重大修改。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条例》属于一种实施性下位法,其与《监察法》的篇章结构保持高度一致,将大量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具体化,称得上“监察工作法治化的‘百科全书’”。
“本次修法对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简称‘三化’)提供了制度供给。”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执行院长谭宗泽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又是纪检监察“‘三化’建设年”,此次修法修规旨在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手段和程序,及时总结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成果,对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三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供给。
学界普遍认为,修改后施行的《监察法》和《条例》将近年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及时上升为基础性法规制度,是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平衡授权和控权、彰显监察法治等理念。
文 | 廉政瞭望全媒体记者 曾勋
提升法律适用的人文关怀
2018年制定的《监察法》中不少条文已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此次修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在于,注重平衡调查效率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在强化监察调查效能的同时,更加重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监察对象人身权利的保护作出了系统化、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监察法》第五条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学界人士分析,因为当事人为诉讼法概念,不能涵盖《监察法》的所有情形。至于合法权益的范围,《条例》列举了既包括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又包括申辩权、申诉权、申请复审复核权等监察工作中衍生的权利。
此外,新修订的《监察法》增加了“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原则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且强化保密要求,将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纳入保密范围。《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的表述,同时,该条还增加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表述,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障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这些修订,提升了法律适用的人文关怀。
“这次条例修改,申明对企业主合法权益的保障,这点也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一名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向记者讲述,以前办案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审查调查时,还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对涉案的企业主进行询问、留置时,极个别办案人员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一些企业主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该干部讲述,一次审调办案人员找一名外地商人了解情况,要求该商人立即到谈话地点,而该商人当时在外省,刚大病出院,行动不便,但该商人还是在家人陪同下赶到谈话地点,另外几次该商人都在外省开会,办案人员强制要求其当天赶到。“平时在办案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对企业主缺乏应有的尊重,个别办案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条例》修改后,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之前,会更多评估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留置相关人员影响涉案企业信誉和重大商业项目进展的,应慎重发布涉案企业案件信息。”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保障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既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的根本追求。早在宪法作出保障人权的宣示之前,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就已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修订后的《监察法》扩大了人权保障的对象范畴,丰富了人权保障的内容范畴,全面发展了申诉救济渠道,“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监察规范体系已经初步搭成,国家监察工作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得到了深度彰显。”
授权与控权并重
2025年初,中央纪委网站发文称,曾几何时,“政风行风评议”“党务政务公开”“农村‘三资’监管”等一些理应由党委、政府其他部门主抓的工作,成了纪委的“责任田”。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主业弱化、作用虚化问题越来越突出,纪委成了“万金油”,无所不管,其监督权威和监督效果却大打折扣。甚至个别地方个别干部发出“‘无所不管’,纪委战线需要这么长?”的疑问。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屡次听闻个别领导干部或民众感慨“纪委权力大”的声音。实际上,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并非来自管辖范围的“宽广”,而是来自监督执纪的“精准”。近年来,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逐步厘清职责边界,不少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逐步从“万金油”角色中退出,回归主责主业,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上。当然,纪检监察机关“权力大”的社会观感,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期待,同时也对权力规范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平衡授权和控权在新修订的《监察法》和《条例》的制度设计中,就体现得非常明显。
8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检监察干部向群众介绍新监察法。
《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和第五章“监察程序”的修改数量最多,共达18条。这些修改的条款赋予了监察机关更多的权力。比如,新增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以及管护等措施,以增强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能力。同时,还对留置期限进行了合理延长,以适应监察办案的实际需求;创设监察再派出制度,增强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
“自2018年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派驻监督从试点到推广,反映了派驻监督机制的实效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巍告诉本刊记者,这次《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再派出制度肯定了派驻监督机制有效性,也从现实需要出发,采用有限派出的方式,将监督触角延伸得更广更有效。
“新增的监察措施,一方面属于授权规范,另一方面其严格的审批程序、时限规定及申诉机制又体现了控权精神。”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校监察法学科带头人褚宸舸指出,新增加的强制到案措施解决了部分被调查人拒不到案的问题,但同时规定,其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若需要转为管护或留置措施的,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
为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管理约束,《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留置期限的延长和重新计算设置了严格的审批层级、适用条件和次数限制,以防止延长留置期限在实际操作中被随意滥用。《条例》则在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进一步突出对监察权的严格管理和约束,比如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完善特约监察员履职保障条款、运用科技手段强化自身监管、完善申诉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不少学界人士关注到新法在丰富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措施手段,特别是《监察法》第六十四条增加的禁闭制度。禁闭措施适用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既体现了禁闭的内部监督功能,也符合监察机关法定管辖职责。同时,采取禁闭措施的目的是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具有积极的预防功能,监察权限与程序约束进一步完善。
“禁闭措施的创制意义在于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体现了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是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锻造堪当重任的纪检监察铁军的重要举措。”秦前红表示。
崔巍则认为,禁闭制度是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的一项举措,它借鉴了军队和公安机关的做法,具有对监察人员的人身强制和临时羁押性,突出了政治监督机关的纪律性,“新增禁闭措施也体现出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的决心。”
彰显“依宪立法、依法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邱学强不久前发文称,此次《监察法》的修改,实现了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科学严密的监察权运行机制、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等制度创新。
过去,在《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办案质效的实际问题。例如,垂直管理系统中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不足、重大复杂案件的留置期限紧张、监察强制措施单一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邱学强认为,修改后的《监察法》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条款,打通理顺法律制度的堵点难点,“既彰显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又确保了监察权始终在国家宪制和法治轨道上稳健运行。”
学界人士分析,这次修法较为深刻地体现出国家深化法治监察的意志。“法治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就要强调程序正义,监察调查程序正义是监察法治化的基本前提。”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院长童德华介绍,“监察体制改革还有一个重要成果,即监察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广大监察工作人员的共识。通过修法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健全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强化监察法治的理念认同,夯实监察法治的制度基础。”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邹宏建认为,《监察法》修改并未局限于规范连贯化层面的“法法衔接”问题,而是分别基于价值统一、效力统一以及价值统一与效力统一的耦合,促进规范的体系化。
邹宏建举例说明,《监察法》新增的“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的规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所谓的权力法定这一价值追求,被落实至公权力行使的各种具体情形中。《监察法》第一条中新增“深入开展廉政建设”,推动了《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协调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邹宏建表示,两部法律于目的论层面的协调统一,实现了理念的融贯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完善监察程序、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等五个方面。一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的干部认为,这次修法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对于全面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促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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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I 邓苗苗
审核 I 王巧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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